福州理工学院科研经费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应用型本科高校建设,推进研究项目经费的规范管理,合理有效使用资金,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7号)和《福建省级科研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闽财教〔2015〕5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研究项目经费为我校专兼职教职工以学校名义从事各类项目研究活动所获得的经费,分为四类:
(一)纵向项目的划拨经费: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共中央和直属国务院的部、委、局、办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经费、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福建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经费、福建省自然科学基金、福建省软科学研究项目经费、福建省教育厅高校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经费等。
(二)各级各类纵向项目的学校配套再资助经费。
(三)校设科研项目研究经费。
(四)横向委托研究项目经费:指汇入学校帐户并委托学校统一管理的除纵向项目划拨之外的研究经费,主要包括政府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委托研究与合作研究的项目经费、国内各民间团体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国际合作及与港澳台地区的合作项目经费。
第三条 学校取得的科研经费,不论其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经费预算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是科研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科研经费中列支的预算应用于科研业务费、人员经费和管理费等合理支出(上级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执行),主要包括:仪器设备费、能源材料费、图书资料费、文献检索查新费、设计试验费、会议调研费、科技成果鉴定与验收费、人员费、管理费等。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学校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照任务下达部门有关规定和项目实际需要编制经费预算。科研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不得超预算开支费用。批复后的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六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中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的项目支出预算比例一般不予突破,其他项目的支出预算确因项目研究需要调整的,应严格按照国家、省(部委)等部门的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程序核批。
第七条 科研经费按照不同的级别划拨支持经费,其中校级项目按理工类每项2000元划拨支持经费,文科类每项1000元划拨支持经费,校外纵向科研项目(非自筹项目)按上级要求划拨配套。由校级项目提升为省级项目的,若认定为同一项目,则按高限支持。个别重大项目如需增加配套,由课题申请人在申请时即提交书面说明。
第三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八条 严禁将科研经费用于与科研活动无关的支出(如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旅游、福利等),严禁从科研经费中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严禁自行从科研经费提成用于人员奖励支出。
(一)人员经费
1.聘用人员劳务酬金:
指在科研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的编外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或津贴,具体有:临时聘用人员工资、学生助研津贴。
劳务酬金的支出应严格按国家、省(部委)等部门的有关财经制度执行,并在下列限额标准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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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类别 |
外聘专家 |
临时聘用人员 |
博士生 |
硕士生 |
本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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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人.月 |
3000 |
1300 |
1000 |
600 |
300 |
2.专家咨询费:指在科研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论证、咨询专家的费用。包括项目论证、验收、成果鉴定过程中的专家咨询、论证、评审费以及专家学术报告费等。
专家咨询费支出应严格按国家、省(部委)等部门的有关财经制度执行,并在本文规定的限额标准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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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类别 |
主任 |
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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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人、元/场次 |
1000 |
800 |
(1)咨询、论证、评审费在下列限额标准内支付:
人员类别中可在下列最高限额以内支付:院士3000元、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2000元、省外专家1500元。
(2)专家学术报告费在下列限额标准内支付(校内专家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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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 类别 |
院士 |
享受政府津贴专家 |
省外 专家 |
省内厅级或 高级职称专家 |
省内处级或中级人员 |
其他 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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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课时 |
3000 |
2500 |
2000 |
1500 |
1000 |
500 |
(二)科研业务费
科研业务费是指科研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资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合作与交流费、数据采集费、印刷费、研究成果专著出版费、论文版面费、专利申请与维持费、科研成果的评审费、鉴定费、实验材料费等。其中:
1.科研办公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一般性办公费用。
2.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3.差旅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差旅费用。差旅费报销按国家、省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4.资料费:课题组成员为开展课题研究所购买的相关书籍、资料、工具书以及相关资料复印费。科研经费用于购置图书资料的,由教师自行购买或委托学校统一采购,需交由学校图书馆入库,再借出使用。项目结束后,图书由项目负责人在后续科研项目中继续使用。
5.测试化验加工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6.合作与交流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科研项目组人员必须进行的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合作费、培训费、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费及邀请国内外专家来校工作费用。
7.数据、特殊实验材料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特殊实验材料等费用。如仅提供个人收据,单项次最高金额不得超过500元,个人收据须经过经办人、证明人签名以及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三)仪器设备费:因项目研究确需购置的小型设备,经审批后由学校统一采购,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按照《福州理工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制度》进行管理。设备需计入学校固定资产账户,项目结束后,设备应入库或由教师办理相关手续继续管理使用,后续项目不得重复购买相同小型设备。
(四)修缮费:为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实验室改装及设备维修费等。
(五)管理费:纵向和横向委托项目由学校收取5%比例的管理费(纵向项目中有明确规定不收取管理费的项目以及校设科研项目除外)。管理费由科技处统筹使用,开支范围包括课题立项评审、中期检查、结题工作中涉及的邀请专家费用、会务费用等。管理费的使用可跨年累计,之前年度的经费未使用完,可转至之后年度继续使用。
(六)其他支出:指除上述费用外,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发生的与科研项目有关的其它直接费用。
(七)横向委托研究项目经费开支范围除适用于第八条所列1-6款规定外,还可以列支以下项目或遵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协议规定。
1.横向委托研究项目可按到账经费总额的30%为上限列支劳务费。
2.横向委托研究项目可按到账经费总额的10%为上限列支中介费。
第九条 纵向项目和校设项目的各项开支中,人员经费不得超过经费总额的10%。
第四章 经费使用和审批
第十条 科研经费统一由学校财务和科技处负责核算、监督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须严格按项目合同书的经费预算及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使用实行项目组长负责制,预算内开支,由项目负责人签字。
第十二条 纵向项目经费原则上不允许开支非会议性质的接待费。
第十三条 人员经费中聘用人员劳务酬金(技术专家、管理人员、临时工工资、毕业生科研助理、研究生助研津贴)、专家咨询费(项目论证、验收、成果鉴定过程中的专家咨询、论证、评审费以及专家学术报告费)等开支,必须经过分管校领导审查、签字。
第十四条 获得科研基金资助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可凭所签订的相关合同,经学校科技处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在校财务处按实际项目研究需要开支部分项目支持经费,项目未结题前开支的额度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60%;项目总经费的30%需留待项目结题后统一核发。
第十五条 获得科研经费资助者,必须完成该科研项目的全部要求。到期未能通过结题者,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且该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新的科研项目。如果项目负责人因个人原因调离学校,且需更换负责人,需将剩余经费划拨至继任负责人名下。
第十六条 经费报销流程
(一)科研经费报销原则上以项目组为单位,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经费报销并承担相关责任,严禁虚报及报销不合理开支。
(二)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报销范围,提供项目相关正式发票,填写经费卡,按照学校财务规定,在报销单上分类粘贴相关原始凭证,并计算报销费用总额。
(三)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负责对项目开支合理性及经费使用额度进行初审,并在报销凭证及项目经费卡上签字确认。
(四)相关职能部门在审核项目经费使用额度,保证经费在合理额度内开支,控制项目经费超支等不合理现象,并在项目经费卡上签字确定。
(五)财务部门审核项目经费开支范围是否合理、原始票据是否真实有效、所报销范围与报销凭证是否保持一致,并在报销凭证及项目经费卡上签字确认。
(六)校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由项目负责人自行到财务处报销已使用经费。
(七)部分项目如需预支经费,需填写借款申请及项目经费卡,相关手续和预支额度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科研经费到位后,财务处应通知科技处,由科技处制作科研项目经费本。项目负责人持合同或协议书、开题报告及经费拨款单到学校科技处领取科研项目经费本。财务处对科研经费本中的拨款数进行审核,并逐条登记。
第十八条 学校科技处和财务处每年对项目进行检查和审核,并列出当年结题项目,由学校财务处按有关规定办理节余经费的结转。
第十九条 对中止、撤消的项目,由学校科技处通知项目组及学校财务处停止经费使用,剩余经费结转为学校科研经费。
第二十条 科研经费形成的资产属学校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归学校。资产的处置按照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由学校资助设立的项目,项目结束后,剩余经费结转为学校科研经费。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完成并经鉴定或验收合格应及时办理结题手续。科技处应及时通知财务处已结题项目的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授权科技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从2017年4月13日起生效。学校此前出台的相关管理规定与本文件相悖之处以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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