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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福建车联网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条例(暂行)

2019/5/7      点击:

第一条 为规范数字福建车联网实验室(以下简称本实验室)开放基金的使用与管理,参照《教育部实验室访问学者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放基金所需经费主要从本实验室所依托单位拨发的运行经费中列支。

第三条 开放基金用以资助经本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批准的开放课题。

第四条 本实验室负责发布基金课题指南和受理基金申请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开放基金资助对象

1.凡具有副高职称以上(含副高职称)的国内外教学科研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以及在企事业单位的科技工作者均可申请本实验室开放基金;

2.非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申请时,需两名高级技术职称同行专家推荐。

3.根据工作需要,应理事会会议邀请来室参加项目研究的人员;

4.在职的博士研究生,需要导师推荐;

5.自带项目和经费来本实验室工作的科研人员。

第六条 开放基金申请

1.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每年根据本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及车联网技术的发展趋势,提出和修改开放课题指南,作为开放课题申请的主要依据。

2.本实验室按年度受理申请者提出的开放基金申请,每年受理一次,受理时间根据课题指南申报,遇有特殊情况可以随时申报。

3.每个课题申请人每年最多可申请一个开放课题,项目结题后方可继续申请。在课题执行1年时提交中期报告,在课题截止前,完成结题验收。

4.符合条件的申请者,须按申请书格式认真填写开放课题申请书后提交,具体要求见开放课题指南。

5.指南通知截止日一个月内统一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召集学术委员会会议,对各项开放课题申请进行评审,确定资助课题及经费额度,遇特殊情况不能召开会议时,可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评审。

6.获资助者由本实验室发出立项通知,凭通知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开放基金使用范围

1.已获资助项目直接相关的研究费用,如材料费、加工费、实验费、水电费、差旅费、消耗品购置费、小型仪器添置费等。

2.已获资助项目直接相关的学术活动费,调研费,资料、论文的打印复制费等。

3.本实验室公共性开支、大型设备的维护运转费、业务管理费(不超过基金总额10%)。

4.科研工作人员的岗位补贴、科研津贴等。

第八条  开放基金使用及管理办法

1.课题完成期限一般为2年(具体期限按获准资助课题的任务书规定为准),必须持续较长时间的重大课题,可分阶段申请。经费支持额度根据每年课题基金指南发布为准,资助课题经费一次核定,分期下拨。

2.实行课题负责制。课题负责人负责研究工作组织、经费使用和成果提交。每个获准课题,经费的使用权由课题负责人掌握,限额使用。

3.项目经费分两个部分项目执行期拨付经费60%和结题后拨付经费40%。项目执行期经费60%分两次拨到课题负责人依托单位,收到开题报告一个月内拨出30%作为项目启动资金,课题执行1年提交中期报告后拨出剩下的30%,具体经费由课题负责人按《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闽财教〔2015〕56号文件的管理规定使用。

4.开放基金年度拨款在课题执行期内可跨年度使用。课题结束后所余经费、原材料、仪器器材等一律上交本实验室,本实验室将根据结余情况给予课题组成员适当奖励。

5.如检查发现开放基金课题中断或无法进行,课题负责人未按规定提交执行情况报告等,经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后,可以中断该项目开放基金的使用或取消原批准的经费,并将情况报学术委员会。

6.如违反开放基金管理条例的经费开支,本实验室有权制止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九条  开放基金课题和成果管理

1.凡由本实验室资助的开放基金课题,课题经批准后,应按要求填写“开题报告”。

2.课题结束后,必须向本实验室提交研究工作总结、学术论文或报告、课题工作过中的原始资料、档案及目录。

3.本实验室每年举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或通讯会议,检查开放基金课题研究工作进展。课题结束后,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对其完成情况进行评议,作为本实验室资料归档。

4.本实验室办公室负责检查开放课题进展执行情况,发现未完成计划或原课题有问题时,要及时向理事会报告,本实验室有权暂时中止或取消该基金课题资助。

5.鼓励外单位与本实验室有关研究人员联合申请本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研究成果共享。

6.获本实验室基金资助的开放课题,具体科技成果根据申报年度的指南发布申报,并且在发表文章时应注明“数字福建车联网实验室(福州理工学院)开放课题(课题号)”开放基金资助。论文发表后应送复印件2份到实验室办公室。

7.本实验室资助的研究课题或与实验室合作研究的课题或项目,其研究成果由本实验室和课题负责人依托单位共享;自带经费来本实验室研究的课题,研究成果属于课题负责人依托单位,成果上报或发表文章时,以注明或以致谢形式说明得到本实验室的协助。

8.对于课题执行良好,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将在继续申请时给予优先资助:获得省部以上自然科学基金、省部以上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任务项目或课题资助者;以本实验室名义发表高水平论文、国际学术会议或国内一级学会会议特邀报告者;与本实验室合作获省部委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第十条  附则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数字福建车联网实验室负责解释。

 

附件:数字福建车联网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条例(暂行).docx
  下载:重点实验室(福州理工学院)开放基金管理暂行条例.doc

  

 

数字福建车联网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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