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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海峡职业技术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

2012/3/7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术道德规范是学术研究人员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推进学术创新,保障学术自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并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以福州海峡职业技术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包括福州海峡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员工、在校学生。 

第二章  学术规范

第一节  基本规范

第三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

第四条  认真执行国家、福建省相关部门和学院的有关管理规定,规范学术活动。

第五条  依法保护学院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其他权利。

第六条  执行学院的任务或院内任职期间主要利用学院的物质技术条件(资金、设备、材料、场地、未公开的技术情报和资料等)取得的学术成果,包括论文、著作、专利、软件、教材、精品课程等职务成果,其主要权益属于学院,包括所有权、使用权、转让与许可权、收益权等等,在合理期限内,未经学院同意,不得允许第三方以任何方式使用。

第二节  项目研究规范

第七条  在申报科研项目前应做好论证、背景分析工作,在全面掌握相关研究资料和学术信息的基础上,科学设计研究方案。

第八条  在申报科研项目时,需要使用他人成果的,须征得成果所有人同意。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要如实填写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和工作基础,不得伪造专家评价、证书和其他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需要他人签名的,不得代替签字,避免因此而出现的超项申请、纠纷等问题。

第九条  在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坚持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不得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数据或其他资料。

第十条  凡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者,有义务遵守项目审批(或委托)单位的规定,有责任按期开展项目研究,接受中期检查,上报阶段成果,按时结题。如因特殊情况(调动、出国进修、重病等)不能按时结题者,应及时提供书面说明,并确保该项目能在推迟的期限内完成,以免影响我院其他人员对该级该类项目的继续申报。

第三节  学术引文规范

第十一条  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有无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

(一)引用文献为图书者,须注明作者、书名、版本、出版社、出版地、出版时间、页码;为期刊者,须注明作者、篇名、刊物、卷次、时间、起止页码。所有引文均须认真核对。

(二)凡转引文献,须如实注明转引出处(包括网站地址),不能把转引文献当作原始文献来引用。

(三)凡只通过中文译文而引用的外文文献,须注明中文译文的出处(包括网站地址),不得直接注明引自外文文献。

(四)完全没有阅读过的文献不能列入参考文献。

第十二条  引用他人成果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或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是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第十三条  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全面、客观、公允、准确。不得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

第四节  发表论文、出版论著规范

第十四条  职务论文、论著等作品发表时,应标注作者单位:

(一)未参与作品写作及未经他人允许,本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他人作品里署上自己的名字,或在自己的作品里署上他人名字。

(二)合作作品应按照在学术成果产生过程中所作贡献大小的原则确定署名的先后,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通讯作者应对作品整体负责,第一作者应为作品的主要完成人。导师应对所指导学生的作品严格把关,有责任指导学生撰写和发表作品,署名时应对其负责。合作完成的作品未经合作者同意不得擅自署名发表。

第十五条  图书出版时,应正确标识作者的创作性质,即准确界定“著”、“编著”、“主编”、“参编”、“译”、“校”、“注”、“资料汇编”等不同的创作类型。

第十六条  汇编、出版有他人文章的文集、论文集等,以及翻译、改编、汇编、注释、传播尚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形成新的演绎作品并发表的,应征得原作品著作权或出版权所有人的同意,取得相关的文字授权。

第十七条  不得一稿多投,即不得将同一作品或实质内容基本相同的作品投寄多个刊物、出版社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

第十八条  不得抄袭他人的作品,不得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不得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写文章;不得购买论文作为自己的学术论文或学位论文;不得伪造或篡改学术期刊同意发表文章的接收函。

第十九条  发表作品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院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将应保密的学术内容对外泄露。

第五节  学术成果规范

第二十条  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的学术成果。

第二十一条  实事求是地表述自己的研究成果,不得贬抑或故意忽略他人成果以抬高或吹嘘自己。

第二十二条  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有改动,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

第二十三条  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科研成果的申报、归档及使用科研成果填报各种材料时,应确保材料及成果的真实性,不得挪用他人成果、以次充主或弄虚作假以提高成果或材料的级别或自己的排名;不得故意隐去合作者信息以突出自己对成果的贡献。

第二十五条  应经而未经学院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得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来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六条  不得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不得在公众媒体上炒作。未经严格科学验证或同行评议的研究成果,不得草率地大规模推广应用,以免造成不良的经济和社会后果。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在岗、学生在读期间所取得的成果,属于学院的,不得以其他单位名义发表、发布、鉴定和申报奖项;因合作研究需要以合作单位名义发表、发布、鉴定和申报奖项的,应本着按贡献大小进行单位和作者排序的原则署名,并自觉维护学校利益。

第三章  学术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院在教职工的学术道德规范建设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教职工学术道德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向教职工作广泛的宣传。

(二)在人事录用、职称晋升、项目审批和考核评估之前,认真审核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对有较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

(三)对发现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况,根据程序进行认真严肃的调查,并做出明确的结论。对确实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四)向教职工通报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处理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二)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三)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四)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未经他人同意,在自己的作品里署上他人名字;未经他人同意或明知不可能参加的项目研究而作为项目参加人申报项目。

(五)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应经而未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

(六)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七)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八)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三十条  教职工有违反上述第二十九条有关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

(一)属于本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二、三、四项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或开除处分。

(二)属于本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五、六、七、八项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记大过或撤职处分。

(三)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教职工的处分期限,一般为一年,处分期限结束,经所在单位考核,学院职能部门审查,确认在受处分期限内对原错误行为有了深刻认识,并有纠正错误的行动,且未发现有新的违规行为,报请学院批准,可撤销其处分。在处分期内继续违反规定的人员,将从严惩处。

(四)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不得晋升工资档次,不得评优评先,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

(五)对采取第二十九条诸款行为之一而获得的学术头衔、聘任的岗位级别,以及荣誉称号等,一律予以取消。

第三十一条  对于我院学生违反上述规范的处罚:

(一)对未给学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一般违规者,由所在系部和学工处、教务处给予口头警告;屡教不改者,由上述相应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二)给学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违规者,学院责成违规者公开解释和道歉,对在校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学院取消其由此而获得的荣誉和资格;已毕业离校的,根据问题的具体情况和严重程度,通报所在单位,直至撤销所获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三)学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牵涉指导教师或其他教职工的,除了对学生处罚外,相关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是由于指导教师或与事件相关的教职工疏忽造成的,由所在系部和学校教务处进行通报批评;是由于指导教师或与事件相关的教职工有意指使造成的,以等同于直接参与给予处理。 

第四章  制度保障

第三十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评估学院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对本规范适应对象的学术道德问题进行独立调查,并向院务会议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三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长负责受理对学术道德问题的投诉。学术委员会应在接到举报后五个工作日内,会同分管副院长、系主任以及教研室主任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第三十四条  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由学术委员会通知被举报人,并责成相关学院在30个工作日内,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如果调查对象涉及系部负责人或学术委员会成员,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指定专门工作小组对投诉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

第三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当事人有充足的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与自己有特殊利益关系,不宜参加调查,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要求相关人士回避。

第三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在受理投诉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

第三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将审议处理结果书面通知投诉人和被举报人。如果被投诉人对审议结果不满,可要求学术委员会举行公开听证,重新审议。

第三十八条  院务会议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建议,正式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并撤销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奖励或其它资格。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

第三十九条  在院务会议做出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决定以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应保密,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福州海峡职业技术学院

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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