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理工学院科研项目评审原则
本着科学、公平、公正地遴选项目,规范评审程序,严肃评审纪律,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评审原则
(1)评审工作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平公正,坚持质量第一,严把学术质量关。突出本行业、本区域以及本校特色学科、专业发展方向的科研项目,立项课题应具有较高的理论意义、实践价值和学术水准。
第二条 评审机构
(2)科研处根据课题申报的要求负责开展课题申报的组织工作,并进行申报资格和形式的审查。
(3)评审工作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
(4)评审材料于评审前一周送达2位有相关专业背景的评审委员审阅。
(5)到会参加评审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应达总委员数的2/3以上,评审才有效。
第三条 评审程序
(6)评审按专家主审、校学术委员会讨论投票等规定程序进行。
(7)专家主审。负责审阅的有关专家负责介绍所评课题内容及申请人的学术背景,作出实事求是、客观公允的分析评价,主要包括选题的意义与价值、论证的科学性与可行性、研究基础和研究实力、课题组构成等。
(8)凡在项目申请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侵犯知识产权者,一经发现并查实后,取消本次申报资格和个人今后二年申报资格。
(9)讨论投票。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所得票数的多少排序。
(10)投票通过的课题,由校学术委会主任签署立项意见,并公示。
(11)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申报课题的校学术委员会成员一律不能担任课题申报评审专家,且要回避本人为课题组成员的项目评审和讨论。
第四条 附则
本原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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