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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理工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2021/1/11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支持教师积极开展横向课题研究,提高教学科研水平,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工作规范化、有序化,根据国家和福建省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通过合同形式承接境内外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自然人委托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项目而获得的非财政拨款经费。

第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为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州理工学院教职工及各单位从事横向科研项目活动所获得的经费。

第二章  合同管理

第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必须由甲乙双方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条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合同应包括经费的支出预算。

第六条 横向经费的相关项目合同必须由学校统一对外签订,盖福州理工学院校章,合同签订完成后由科研处登记立项。合同副本应分别送科研处和财务处备案。

第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签订后,承担项目研究任务的项目组应认真按合同和项目实施计划开展项目研究,保证按时、按质完成项目。科研处将根据项目研究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因故导致违约,违约责任由项目组承担。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影响项目研究的,项目组在征求合同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报科研处备案,方可更换项目负责人。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横向经费的使用以合同优先为原则,合同有规定或有预算约定的从其规定,合同未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经费开支必须与所签订合同内容相关,提供合法票据,符合财务制度规定。

第十条 横向科研经费到账后建立经费专用卡,学校按不含税横向科研经费收入的5的收取管理费,到账经费减去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及5%管理费后的经费余额,由科研处作为项目管理费用支配使用。

第十一条 科研协作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包括协作单位的研究经费、委托外单位试验、加工、安装、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及技术咨询费。

第十二条 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以零现金方式支付。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中所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由学校财务处代扣代缴。

第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按照合同完成后,并在科研处办理相关手续后,结余经费作为绩效奖励发放给项目组,由项目负责人自主分配。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一旦产生合同纠纷,立即冻结该项目经费,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期间发生的应由项目承担方支付的费用,从该项目余额中支取。若项目余额不足,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归还。

第四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校务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之前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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