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理工学院科研助理聘任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专职科研队伍建设,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教科〔2020〕5号)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助理是指学校根据承担科研任务和学校科技长远发展需要聘用的从事项目研究、实验(工程)技术和科研辅助的人员,是学校专职科研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章 岗位设置和聘用程序
第三条 学校根据所承担科研任务的需要设立科研助理岗位,包括项目研究、实验(工程)技术和科研辅助等岗位。
第四条 招聘对象和工作职责
一、招聘对象:本科及以上高校毕业生。
二、工作职责:项目研究岗位人员主要从事科研项目辅助研究工作;实验(工程)技术岗位人员主要从事科学与工程技术实验、分析测试、仪器设备运行维护和实验技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学术助理和实验室安全管理等工作;科研辅助岗位人员主要从事科研行政、业务秘书类等工作。
第五条 科研助理的聘任原则和基本程序
一、选聘遵循公开招聘、双向选择、平等自愿、择优聘用的原则。
二、招聘基本程序
1.科研项目组根据承担科研项目研究任务的需要,提出科研助理岗位需求计划,经二级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科研处审核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情况后,报人事处。
2.人事处根据用人需求计划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核,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3.二级单位、科研项目组、人事处成立考核小组,对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业务素质、技能水平、心理健康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确定拟聘用人员。
4.拟聘人员体检。
5.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 聘用管理
第六条 二级单位和科研项目组是管理科研助理的具体责任单位,须明确一名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科研助理的管理。科研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科研项目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本课题组的实验安全条例和劳动规章制度,明确科研助理的岗位职责,加强对科研助理的管理、培训与考核,规范管理保障学校和二级单位的教学科研秩序。
第七条 科研助理可申请参加学校相应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具体评审标准、程序按照当年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薪酬待遇福利
第八条 科研助理薪酬待遇、五险一金、福利具体标准根据学校统一标准确定。科研助理的薪酬发放按照学校工资的发放程序按月发放。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上一篇:关于做好2021年度科研活动工作计划的通知 2021/1/27
- 下一篇:福州理工学院科技创新团队培育计划实施办法 202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