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资金(以下简称省社科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推动福建省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闽政〔2014〕53 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社科项目资金来源于省财政拨款,是用于资助福建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省社科项目资金管理,应当以出成果、出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依法规范、公正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则,突出理论创新和实际贡献,在简政放权的同时,注重规范管理、改进服务,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创造良好条件和宽松环境,充分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四条 项目责任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项目资金应当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七条 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支出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八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三)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四)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五)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预算应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
(七)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
(八)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直接费用应当纳入责任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九条 间接费用是指责任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2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40%;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对于科研规模较小的应用研究项目(经费不超过2万元),原则上可采取后补助方式,经验收合格后拨付项目资金,全部作为间接费用使用。
间接费用核定应当与责任单位信用等级挂钩,具体管理规定由责任单位另行制定。
第十条 间接费用由责任单位统筹管理使用,并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责任单位应当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根据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在核定的间接费用范围内,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
责任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与审核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收到立项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预算编制。无特殊情况,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第十二条 项目预算经责任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提交福建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办)审核。未通过审核的,应当按要求调整后重新上报。
第十三条 跨单位合作的项目,确需外拨资金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附外拨资金直接费用支出预算。间接费用外拨金额,由责任单位和合作研究单位协商确定。
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按照合作研究协议和审核通过的项目预算转拨合作研究单位资金。
第四章 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确需调剂的,应当按规定报批。
第十五条 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需要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责任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社科规划办审批。
(一)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加或减少项目预算总额。
(二)原项目预算未列示外拨资金,需要增列。
第十六条 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剂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
(一)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印刷出版费和其他支出预算需要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责任单位审批。
(二)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需要调减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责任单位审批;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责任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社科规划办审批。
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剂。
责任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审批项目预算调剂事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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