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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理工学院优秀学术论文奖评选办法(2019年修订)

2019/7/15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层次创造性人才的培养工作,激发全校教职员工的科研热情,培养教师的创新精神,提高教师的科研能力,鼓励教师任职期间发表高质量的学术论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二条  参加评选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应是福州理工学院在职教职工(专任教师、辅导员、职能部门员工),所署第一单位必须是福州理工学院。

第三条  参加评选的论文必须是评选当年的前一年正式发表在省级以上级别的文章,每人限报一篇,每篇论文限报一次。

第四条  以下两类论文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一)论文已获得校外奖励;

(二)论文作为项目成果且项目已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

第三章  评选标准

第五条  论文应有独到的学术见解,有创新性研究,有理论性论述,有现实或潜在应用价值。论文应有前瞻性、创新性和应用价值,对学校学科建设,对国家和地方科技、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对企业的技术创新具有一定的指导性。

第六条  优秀论文的评选,按科学意义、学术水平、理论(应用)价值和文字组织水平等方面综合评价。

第七条  坚持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奖励等级,具体获奖比例约占申报项目总数的5%15%20%

第四章  申报和评选程序

第八条  由科技处组织优秀论文的评选工作,每一年举行一次。

第九条  本人申请。填写《福州理工学院优秀学术论文奖申报评审(A)表》、《福州理工学院优秀学术论文奖申报评审(B)表》,与刊载论文的期刊原件、复印件(含封面、目录、文章和封底)一并提交所在学院。

第十条  各院(系)、处(室)、馆、所、中心组织、负责本部门论文的初评工作。

(一)各部门组织3—5人的评审组,根据学校制定的评奖标准,对申请人所提交的论文的科学意义、学术水平、理论(应用)价值和文字组织水平等进行初审,确定推荐获得优秀论文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论文。

(二)各学院将推荐获奖论文有关材料送交科技处。

第十一条  学校评审。科技处对各学院所推荐材料进行审核,组织学校优秀论文评审专家组,评选拟奖优秀论文获得者。

第十二条  校内公示。对拟奖优秀论文获得者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入选论文存在剽窃、作假等严重问题,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方式向科技处提出异议,并提交有关书面材料(包括异议论文的题目、作者姓名、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或科学依据,以及提出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学习或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学校对评选出的优秀论文获得者进行表彰及奖励,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500元。

第十四条  对于弄虚作假、抄袭和剽窃他人成果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奖的,经发现将撤消有关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通知其所在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其法律责任由本人自负。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五条  科技处负责受理有关异议事项,并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  本评奖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科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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