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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理工学院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2021/4/20      点击: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福州理工学院科学技术协会(简称校科协)是在学校党政领导下的由全校教师、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校性、学术性、公益性、非赢利性、非法人的群众科技组织,是校领导联系教师和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全校广大科技工作者之家,是高校发展教育与推动科学技术事业的一支重要力量。

校科协是福州市科协的基层组织,接受福州市科协的业务指导。

第二条  校科协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科技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团结和动员广大科技工作者和教师,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促进教学和科研水平的提高,促进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选拔,促进学术交流和发展,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维护科技工作者和教师的合法权益,建好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三条 校科协贯彻执行国家科学技术工作“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学术面前人人平等,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鼓励国际科技合作,开展国内学术交流活动,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组织教职工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思想,营造学术研究氛围,加强科技实践,促进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促进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联合与交融。

第五条  宣传科学思想,捍卫科学尊严,推动学术道德建设,抵制不良学术行为,提高广大科技工作者和教师的科学文化素质。

第六条  维护师生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举办为教师和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活动,使校科协真正成为“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七条  组织科技工作者和教师参与学校的发展规划、科学决策和民主监督工作。

第八条  开展科技协作,推广先进技术,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接受校内外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成果鉴定等工作。

第九条  开展对科技工作者和教师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宣传、表彰和奖励科技活动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举荐人才,征集、评选、推荐优秀学术论文。

第十条  开展群众性科普活动,积极推广与传播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知识、科学管理经验,促进民间国际科技和教育的交流与合作,加强同国外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

第十一条  结合学校科技工作,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活动,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和科学素养,提高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参与组织在校学生开展群众性的科普活动和科技创新活动。

第十二条  关心离退休科技工作者和教师的学习和生活,组织离退休科技工作者和教师参与有关科技工作,充分发挥离退休科技工作者的余热。组织开展有益心身健康的社会文化活动。

第十三条  举办符合市科协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执行市科协的决议,承担市科协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四条  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凡省、市科协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在本校的会员,为校科协的当然会员;在校工作的教师、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以及热心支持校科协工作的领导干部均可提交入会申请书,经委员会讨论通过,成为个人会员。

二、团体会员:凡学校所属系(部)依法成立的学术、科技等群众团体均可成为校科协团体会员。

第十五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个人会员:

  1.遵守本校科协章程;

  2.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3.对校科协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

  4.有权参加校科协组织的各项活动;

  5.执行校科协决议,完成校科协委托的工作。

团体会员:

  1.协助或参加校科协组织的各项学术和科技活动;

  2.有权申请举办各类学术培训班和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3.执行校科协决议,完成校科协委托的工作。

第十六条  个人会员离、退休后,仍可保留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  会员入会须按校科协章程办理入会手续,会员有退会自由,应予以办理退会手续。

第十八条  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校科协章程者,予以取消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校科协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校科协委员会是校科协的领导机构。校科协委员会选举主席、副主席及其他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条 校科协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负责校科协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校科协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校科协委员会决定和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校科协代表大会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校科协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二条 校科协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和批准校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3.制订、修改校科协章程;

  4.选举校科协委员会;

  5.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校科协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校科协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二十四条 校科协委员会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选举校科协常务委员会成员。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3.审议校科协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成员的变更和增补;

  5.决定授予名誉职务或荣誉称号;

  6.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校科协主要领导由校领导兼任,秘书长由校中层干部担任。校科协原则上应有专门的办事机构和一定的经费来源,并能独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凡对校科协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可授予荣誉称号,或聘请担任本届校科协的名誉职务。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七条 经费来源:

  1.学校拨款;

  2.市科协划拨的科技活动专款;

  3.校科协举办各种事业和咨询活动的收入;

  4.个人或团体的资助或捐赠;

  5.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等专项基金。

  6.其它收入。

第二十八条 经费管理:

校科协要建立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认真履行对财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财务直接由学校财务部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对科技团体的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福州理工学院科学技术协会的英文全称为“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FUZHOU INSTITUTE OF TECHNOLOGY”,缩写为“AST-FIT”。

第三十条 本科协章程报送市科协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福州理工学院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本章程解释权属福州理工学院科学技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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