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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理工学院关于加强科学研究服务社会的管理办法(试行)

2019/12/30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践行习近平总书记“科学研究既要追求知识和真理,也要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广大科技工作者要把论文写在祖国的大地上,把科技成果应用在实现现代化的伟大事业中”的重要科学思想,结合我校“探索科学、服务国家”的校训,以及“立足信息产业、科技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国家支柱产业培养应用型人才,为区域经济发展服务,积极探索应用技术大学的中国模式”的办学定位,进一步提升全校教师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的主观能动性,加强科学研究服务区域经济,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社会服务是高等学校的职能之一,同时也是教师工作的主要内容。我校的办学方向是应用型本科大学,社会服务对于我校教学、科研和学校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第二条  学校鼓励教职工在完成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任务后,利用学校人才、技术、设备及设施等资源优势,依法依规开展社会服务项目,为区域经济发展做贡献,在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同时,提升学校的社会影响力。

第三条  学校鼓励利用学校资源开展各种形式培训,提供包括技术研发、技术支持、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公开讲座、知识产权产出、技术成果转让、社会兼职等在内的社会服务活动。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社会服务是指学校通过科研相关行为,为政府部门、产业园区、各类企业、行业协会学会、地方社区等开展的各类服务工作。

第五条  学校鼓励师生团队承担社会服务项目,以项目促进实践教学。鼓励校内跨学科、跨科研团队联合共同承接社会服务项目;项目团队的组建要以培育“双师型”人才,及促进学科专业建设为原则;学校鼓励并倡导学生的论文课题来源于企事业的委托项目。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与科研相关的社会服务项目管理设在科技处,科技处设立一个管理平台(社会服务管理平台)负责具体管理工作,主任由处长兼任,成员由科技处和财务处相关岗位工作人员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按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审核修订项目管理办法,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

(二)负责受理项目申请;按规定报审报批,将审批意见反馈给申报单位;

(三)审核项目的立项;

(四)负责根据项目性质分配项目到各科研平台;负责指导各科研平台组建项目团队;

(五)审查项目对学校本科教学的促进作用、项目团队组建的合理性。

(六)负责督导各单位对项目的宣传总结,采集服务单位对项目的评价和反馈;

(七)负责项目的验收申请和审核;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项目立项之前,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福州理工学院与科研相关服务社会项目申报表》报管理平台。平台对申报项目进行整理、汇总,按管理程序进行审核、报批。然后将审批意见反馈给项目申报单位。未经申报、审批的服务项目,不得擅自举办。已经发生或正在实施的项目,须依据此办法重新申报、审批。

第八条  学校承担的与科研相关的社会服务项目纳入横向课题,名为“福州理工学院社会服务项目横向课题”,列入教师科研工作量统计,具体参照科技处颁发的相关文件,认定的科研工作量,只承认分数,学校不予以科研奖励。以我校教师为主承接的社会服务项目,不管经费是否进入学校,经学校审核认定后,可作为职称评定和综合考评的依据,项目经费总额纳入学校社会服务总量统计。

第四章  服务项目收益分配

第九条  服务区域经济过程中产生的到校经费,学校不收取任何形式的管理费用,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规定执行,产生的税费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条  利用我校公共资源(实验室、房屋、设备)进行社会服务的,需要与学校签定补偿协议,管理费用根据实际情况单独核算。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以往其它规定有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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