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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2019/5/28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项目)管理工作,提高省社科规划项目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更好地发挥省社科规划项目的示范引导作用,推动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充分发挥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的重要功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用于资助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培养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重点支持关系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支持有利于推进我省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建设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研究,支持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支持我省具有重大价值的历史文化遗产抢救和整理研究,支持对我省哲学社会科学长远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基础研究等。

第三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经费来源于福建省财政拨款。

省财政将省社科规划项目经费列入预算,并随着省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逐年增加投入。

省社科规划项目经费的预算、财务依法接受省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省社科规划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我省审计机关的审计和监督。

第四条 省社科规划管理工作必须坚持正确导向、突出学术水准、注重科学管理、服务专家学者,倡导和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

第五条 组织实施省社科规划项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界专家学者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福建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领导省社科规划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方针原则的政策措施,对省社科规划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二)制定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省社科规划项目资助方向和资助重点;

(三)审批省社科规划年度经费预算和项目选题规划,审批省社科规划项目;

(四)制定省社科规划项目管理办法,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省社科规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福建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办)为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根据福建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科联)的“三定”方案,系省社科联的业务处室,负责省社科规划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和省社科联党组的工作部署,向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和省社科联党组报告省社科规划管理工作;

(二)执行和落实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制定和实施省社科规划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和项目选题规划;

(三)受理省社科规划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评审立项;

(四)监督省社科规划项目实施和资助经费使用;

(五)组织省社科规划项目研究成果的鉴定、审核、验收以及宣传推介;

(六)承办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和省社科联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承办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 我省的高等学校、党校、社会科学院等科研院(所),党政机关研究部门,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作为省社科规划项目申请和管理的责任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本单位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申请省社科规划项目;

(二)审核本单位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规范性;

(三)提供省社科规划项目实施的条件;

(四)跟踪管理省社科规划项目的实施和资助经费的使用;

(五)配合省社科规划办对省社科规划项目的实施和资助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六)配合省社科规划办做好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七)承办省社科规划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省社科规划办应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省社科规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等管理制度。

第三章 项目与规划

第十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设立年度项目、后期资助项目、特别委托项目等项目类型。省社科规划办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项目类型。项目等级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

年度项目包括年度重大项目、年度重点项目、年度一般项目、年度青年项目、西部扶持项目、台胞专项扶持项目等。

第十一条 年度重大项目包括省社科研究基地重大项目,资助我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及党的建设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资助对我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起关键性作用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研究。省社科规划办根据当年度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编制课题指南。

省社科研究基地重大项目,资助我省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的科学研究。

第十二条 年度重点和一般项目,资助对推进理论创新和学术创新具有支撑作用的一般性基础研究,以及对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的专题性应用研究。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实行限项申报。重点项目根据评审的具体情况可以转为一般项目,一般项目不能转为重点项目。

第十三条 年度青年项目资助培养35周岁以下哲学社会科学青年人才。

西部扶持项目资助我省获得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资助资格的高校培育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研究人才。

台胞专项扶持项目资助在闽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台湾同胞。

第十四条 后期资助项目包括应用研究和基础研究后期资助项目,资助围绕我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及党的建设等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中有理论高度、有实践价值的研究成果或哲学社会科学各学科的基础性研究优秀学术成果。

第十五条 特别委托项目资助由省委省政府领导交办、省社科联或有关部门工作需要提出的课题研究。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六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具有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

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博士学位申请项目,必须有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专家进行书面推荐,青年项目除外。申请青年项目的申请人年龄不超过35周岁;

(四)党政实际工作部门人员需具有处级以上(含)领导职务;

(五)在研的省部级以上(含)各类纵向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特殊情况除外;

(六)正式受聘于我省高校和科研院所等的港澳台研究人员,可以根据相关条件申请。在站博士后人员均可申请,不再要求在职;其中在职博士后可从所在工作单位或博士后工作站申请,全脱产博士后从所在博士后工作站申请。

第十七条 省社科规划办根据省社科联年度工作部署,发布项目申报公告,明确具体申报条件、资助额度、评审立项方式等。省社科规划项目的申请人,应当根据申报公告的要求确定研究课题。

应用研究项目应当紧贴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突出研究的现实针对性;基础研究项目应当瞄准国内国际学术发展前沿,突出研究的原创性。

第十八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的申请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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